中國擬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
Draft law to promote mental illness awareness
圖為某醫院開設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防治能力。[CFP] |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23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根據會議通過的議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監獄法等七部法律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郵政法修正案草案等。
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給予精神衛生工作人員適當津貼。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精神衛生法草案,提出上述新規定。
精神衛生法自1985年啟動立法,歷經26年,期間十易其稿,草案直至去年才出臺。因此,精神衛生法的制定,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于去年10月、今年8月,兩次審議草案。
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
誰有權力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誰有資格判定一個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
對于“強行收治”、“非自愿入院”等爭議多年的焦點議題,三審稿保留了一審稿、二審稿所作出的突破。規定,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制;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要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醫療機構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為依據。
對于精神障礙的復診鑒定,草案一審稿曾規定,患者、監護人如果對復診結論有異議,可以要求鑒定;對鑒定結論還有異議,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二審稿刪除了患者、監護人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的相關條款。三審稿采用了二審稿的設計,也就是說,只能復診一次。
患者的財產權入法保護
二審稿寫明,“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洪虎說,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更全面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保障財產安全方面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衛生部研究,三審稿做出修改,“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