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一家蘋果維修點內,數名消費者正在咨詢維修事宜。[新快報] |
認為修改后的條款仍存違法問題
列出“十宗罪” 勸其尊重中國消費者
據《東方早報》報道,昨日,中消協列舉蘋果“十宗罪”,“炮轟”蘋果霸王條款。
今年6月19日,中消協等維權單位聯合發布了《蘋果維修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意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近日,蘋果公司做出修改:有關三包期內可使用翻新件問題,修改為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有關運輸損壞不能免費維修問題,進行了刪除。但是,點評涉及的大部分問題,蘋果公司并未正視和進行有效改正。經論證,修改后的《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主要有兩方面問題,一是部分條款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二是一些規定不明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因此,昨日,中消協列舉蘋果霸王條款“十宗罪”,“炮轟”蘋果霸王條款。
“十宗罪”包括:一、更換舊件歸公司 財產不容自處分;二、零件90天無缺陷 責任承擔公司定;三、送修產品受損害 只賠維修、更換費;四、公司有權來維修 數據保密無能力;五、號稱適用中國法 沖突法條被排除;六、收集信息你同意 使用范圍少制約;七、拒絕維修退產品 理由寬泛可擴大;八、三包期外要維修 零件新舊不清楚 ;九、具體情況不區分 維修運費全自付;十、留置產品可出售 應退余額無規定。
例如,《蘋果維修條款和條件》第六條規定:“在法律允許的最大范圍內,蘋果及其關聯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承擔因提供維修而導致或根據任何其他法律理論所產生的任何特殊、間接、附帶、衍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預見的利潤損失)。上述限制不適用于死亡或人身傷害索賠……如果任何產品在蘋果保管期間損壞或丟失,或者因維修而導致任何其他損害或損失,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蘋果的責任僅限于受損產品的維修或更換費用。”
中消協對此認為,該條款規定,蘋果及其關聯方在任何情況下不承擔因提供維修而導致的特殊、間接、附帶、衍生損失,對于產品在蘋果保管期間損壞或丟失,或因維修而導致任何其他損害或損失,只承擔受損產品的維修或更換費用,這一規定大大減輕和免除了蘋果因自身過錯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于因維修、保管不當造成的所有損失,蘋果公司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中消協等維權單位鄭重勸諭蘋果公司,遵守中國法律,尊重中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正視自身存在的問題,依法糾正違反中國法律、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做法。中消協認為,漠視消費者權益的企業,不僅會招致廣大消費者的反感和反對,最終還會失去巨大的中國市場。企業只有誠信守法經營,自覺履行應盡法律義務,承擔企業社會責任,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獲得長遠發展。